【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南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审核暂行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4-2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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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区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审核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草拟了《南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审核暂行办法》。起草说明附后,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5月2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区财政局。

    联系人:韩宝玉(南谯政务新区5号楼209室),电话:3035936,邮箱:375545749@qq.com。

    附件1:《南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审核暂行办法》

    附件2: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名单

                           

                             南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审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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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审核,提升政府资金投资绩效,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筑、市政、公路、水利工程等)工程价款审核,均适用本办法。采用转贷、贷款贴息和 PPP 等其他方式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办法执行。国家、安徽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谯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审核(含跟踪和结算造价审核),是指对使用财政资金(含全额或部分投资)以及区属国有企业资金建设项目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滁州市南谯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滁南发改字[2021]180号)基本建设程序,并实行全过程投资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决)算。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勘察、设计、清单编制等前期工作,充分论证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避免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招标的,应具备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符合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等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价活动,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审工作,确保编制科学、规范、完整、合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应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明确约定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条款内容规范、真实、完整。

    第十条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原合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具体条款的应补充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应约定材料、工程设备因市场价格波动调差的具体内容:

    (一)可调价主要材料、设备明细。

    (二)可调价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

    (三)超出约定范围或幅度的调整方法,可以采用按单项、单位或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期平均价计算、按月计量计算等调整方法。

    (四)基准单价、施工期单价采集来源等,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单价采集来源的优先顺序。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应约定措施费中包干结算的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一)非承包单位责任的设计变更。

    (二)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原清单工程量15%以上的项目。

    (三)非承包单位责任的工程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且未约定包干措施费项目。

    (四)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等。

    (五)工期奖罚。

    (六)高估冒算行为罚款。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项目可以按以下原则约定调整方法: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的单价,且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合同中有类似的单价,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单价计算。

    (三)合同中没有类似或适用的单价,或有适用的单价,但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等异常情况的,按重新组价后执行报价下浮率计算,其中合同约定调差的材料价格应予以调整。

    (四)按费率计算的项目,按计算基数调整。

    (五)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或清单特征描述不清的,应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调整。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应约定工期奖罚具体内容:

    (一)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二)工期延误或提前的奖罚具体计算方法。

    (三)工期奖罚支付或扣款的时间节点、流程等。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应约定高估冒算行为处罚具体内容:

    (一)高估冒算行为认定。

    (二)高估冒算行为处理处罚方式等。

    第三章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款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是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或由承包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工程量清单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工程变更的程序应严格执行《南谯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政办函[2017]10号)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包括工程变更类型及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监督问责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按照内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变更方案再次变更或实际金额超出变更估算金额规定比例的情况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对于同一变更事项,不得人为拆分规避审批程序。

    (三)工程变更审批应充分考虑变更方案的必要性、经济性、合理性,必要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性论证或比选,严格控制不平衡报价子项的变更。对最终确定的变更方案应明确其计价计量方式及涉及材料、设备的定价原则等,合理估算工程变更增减金额。

    (四)承包合同应约定不同类型工程变更应办理的手续及时限要求,工程变更手续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及估算计算书等附件,工程变更联系单包括变更理由、变更事项、估算金额、签署意见栏、签署日期等内容,并连续编号。涉及合同价款调减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现场签证是承包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非承包单位责任事件等工作应办理的手续。建设单位应根据估算金额按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材料、设备定价管理制度,根据涉及材料、设备估算金额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承包合同应约定材料、设备具体定价原则及定价手续。采用市场调查确定价格的,应明确约定参加市场调查的主体、人员、调查方式等。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要求承包单位规范办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设备定价手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材料、设备定价手续资料管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严格按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四章 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内容、支付节点、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及流程等。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内容可以包含:已办理计量计价、变更手续,并验收合格的变更工程价款;已按规定办理手续的现场签证价款;在当期可准确计算的材料、设备价格调差。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支付、分段支付方式。

    (三)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款审核制度,明确相关审核人员责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不得超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依据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一)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应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具体条款。

    (二)施工过程结算原则上以承包合同的单项或单位工程作为结算节点,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包合同有效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

    2.申报过程结算的节点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的20%或1000万元。

    3.申报过程结算的节点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完工,并有建设单位的验收合格证明。

    4.申报过程结算的节点工程结算资料完整。

    (三)节点工程过程结算经审核后,可以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比例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程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合同应约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承包单位不具备编制竣工结算报告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承包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报告确认次日起2个月内,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内,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三)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区财政局、建设单位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仍未按规定补充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区财政局、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单方结算,责任由承包单位自负。

    (四)竣工结算资料、结算资料清单及格式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规范办理工程计量手续(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计量手续),并附必要的简图和计算底稿等证明资料,其中隐蔽工程应留有电子影像资料。一般计量方式不能保证工程量准确性时,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计量。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价款的,均应建立审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各方责任追究制度。与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文件中,应明确其职责及违约条款,因其责任导致发生工程变更、建设资金浪费或工程经济纠纷等情况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处理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应约定发生工程价款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以及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经审核后可以支付的比例。工程价款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协商确定。

    (二)共同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调解。

    (三)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投资额达到限额以上的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报送至区财政局审核。

    (一)跟踪造价审核,投资额3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取由建设单位申请,区财政局统一招标选取确定,并组织实施跟踪造价审核;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跟踪造价审核。

    (二)结算造价审核,投资额3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结算造价审核,投资额100-3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结算造价审核,审核结果报区财政局登记备案,区财政局按不低于30%比例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合同(含已中标未签合同)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讨论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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